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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阳法执字第10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少勇、李惠琴、李彩琴、李启文与被执行人陈长春、陈德超、牛小芹机动车交通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惠阳法执字第1073-1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少勇、李惠琴、李彩琴、李启文与被执行人陈长春、陈德超、牛小芹机动车交通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陈长春、陈德超、牛小芹拒不履行本院作出的(2014)惠阳法秋民初字第36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赔偿553439.66元,承担受理费9334元、保全费2020元、执行费8047.9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陈长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社会公布。二、将被执行人陈德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社会公布。三、将被执行人牛小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社会公布。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审判长  黄志锋审判员  钟 盛审判员  朱廷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玉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