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舞民初字第1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原告郭文方与被告梁新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文方,梁新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舞民初字第1042号原告郭文方,男。委托代理人孟志亚,河南华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新旗,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文方与被告梁新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文方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文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文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文方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徐宏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佳第1页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