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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郎刑初字第00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黄翠平挪用资金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郎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翠平

案由

挪用资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郎刑初字第00104号公诉机关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翠平,女,198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原安徽华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郎溪分公司出纳,住安徽省颍上县。因涉嫌犯挪用资金罪于2014年12月25日被郎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7日经郎溪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郎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宣城市看守所。郎溪县人民检察院以郎检刑诉(2015)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翠平犯挪用资金罪,于2014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郎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陆冠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翠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郎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5月,被告人黄翠平开始担任安徽华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郎溪分公司出纳,负责收取郎溪县建平镇鲲鹏金色港湾小区业主的物业费、装修保证金等工作。2012年12月份,黄翠平通过网络平台投资购买彩票,由于一直亏损,黄翠平很快将自己的积蓄用完。2013年底,黄翠平便采取收取小区业主交纳的各项费用后截留不上交公司的方法,开始陆续挪用资金用于网络平台投资购买彩票,直至其2014年12月初离职。经郎溪公兴会计师事务所鉴定,安徽华鹏管理有限公司郎溪分公司出纳黄翠平处现金可认定短少金额241105.62元。2014年12月24日,被告人黄翠平主动到郎溪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告人黄翠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且有户籍证明,报案材料,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劳动合同书,金色港湾物业收费情况内部审计报告,库存现金盘点表,发票、收据、相关材料打印件等书证,“重庆时时彩”截图,出纳挪用资金审核鉴定报告,电子数据,证人张某、胡某甲、胡某乙、周某、李某、黄某甲、黄某乙的证言,被告人黄翠平的供述与辩解,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翠平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营利性活动,数额巨大且未退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黄翠平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黄翠平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翠平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5日起至2018年6月24日止。)二、被告人黄翠平挪用的资金241105.62元,责令其退赔被害单位安徽华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郎溪分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许勤思人民陪审员  岑冬梅人民陪审员  周翠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敏附:有关法律、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