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字第7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杨怀善与杨兴元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安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字第799号原告杨怀善。被告杨兴元。原告杨怀善诉被告杨兴元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唐美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怀善、被告杨兴元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怀善诉称,原告与杨怀章、杨怀新为三兄弟,在1962年分家时订立分家协议约定,原告分到屋后面园里毛屋一间。该毛屋倒塌后在2012年被村集体征收了一部分,大约60平方米,共1200元,而在取款名册上取款人处签了被告杨兴元(杨怀章的儿子)的名字。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杨兴元给付原告房屋宅基地征用款1200元。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所涉及的被征用土地存在权属纠纷,不属于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怀善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唐美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胡敏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