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刑执字第1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张龙友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龙友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泉刑执字第1324号罪犯张龙友,男,198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织金县人,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泉州监狱服刑。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9日作出了(2012)同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龙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十个月(刑期自2011年9月5日起至2024年7月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共同退赔款人民币9982元。因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0日以(2012)厦刑终字第161号刑事裁定,准许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泉州监狱于2015年7月29日提出泉监减(2015)979号减刑建议书,建议予以减刑十一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泉州监狱提出,罪犯张龙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完成劳动任务,得到嘉奖,受到年度表扬,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减刑,并提供了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张龙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课学习,个人内务整洁;服从劳动分配,较好地完成生产任务。得到嘉奖19次,2014年受到年度表扬,2013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已交罚金500元及退赔款150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福建省泉州监狱提供的罪犯减刑审核表、提请减刑建议书、案件研究表、罪犯评定嘉奖审批表、罪犯择优报请减刑量化得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月考核奖惩审批表、收款收据等,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张龙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安心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其大部分财产刑未交,减刑幅度应予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龙友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1年9月5日起至2023年9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邱闪红审 判 员 王梓榕代理审判员 李玮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雅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