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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海法保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与KSL CHINA 轮的船舶所有人或光船承租人货损纠纷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海法保字第324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地址:日照市黄海一路。被申请人:KSLCHINA轮的船舶所有人或光船承租人。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以被申请人KSLCHINA轮的船舶所有人或光船承租人因无单放货造成的损失为由,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海事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扣押被申请人KSLCHINA轮的船舶所有人或光船承租人所属的KSLCHINA轮,并责令被申请人提供930万美元的现金担保或法院认可的其他担保。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海事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提出的诉前海事保全申请;二、自即日起,扣押被申请人KSLCHINA轮的船舶所有人或光船承租人所属的KSLCHINA轮;三、责令被申请人KSLCHINA轮的船舶所有人或光船承租人提供930万美元的现金担保或法院认可的其他担保。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或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海事请求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潘心苏审判员  刘立民审判员  王 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