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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高民提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申请再审人王劲松与被申请人贵州明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诚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王劲松,贵州明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高民提字第17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劲松,男,汉族,1962年8月23日出生,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贵乌北路**号*栋*单元*号。委托代理人:卢启林,贵州行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贵州明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大路*号。法定代表人:许诚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邬虎铭,贵州民族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再审人王劲松与被申请人贵州明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诚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3日作出(2013)筑观法民初字第235号民事判决。王劲松不服,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3日作出(2013)筑民终字第2403号民事判决。王劲松仍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作出(2015)黔高民申字第13号民事裁定,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王劲松的委托代理人卢启林和明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邬虎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再审过程中,申请再审人王劲松提出撤回再审的请求,经本院审查申请人的撤回再审的请求并不损害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再审审理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裁定终结再审程序:(一)再审申请人在再审期间撤回再审请求,人民法院准许的;……再审程序终结后,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的原生效判决自动恢复执行。”的规定,终结本案再审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再审程序。审 判 长 李           丽代理审判员 严           白代理审判员 李圣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筱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