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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民终字第7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司红星与被上诉人程运动、毛月桥,原审被告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孙新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民终字第7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司红星,男,1982年2月16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运动,男,1971年1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邵红光,夏邑县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毛月桥,男,1957年10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民玉,夏邑县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原审被告孙新得,又名孙新德,男,1974年5月10日出生。上诉人司红星与被上诉人程运动、毛月桥,原审被告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孙新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司红星不服夏邑县人民法院(2015)夏民初字第001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司红星于2015年8月11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司红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司红星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730元,减半收取365元,由上诉人司红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倩审 判 员  周克风代理审判员  宁传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邵 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