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观民初字第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佛山市金辉高科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中韬电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金辉高科光电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中韬电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观民初字第801号原告佛山市金辉高科光电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耀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蔡同耀。委托代理人刘俊琦。被告深圳市中韬电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红丽,总经理。本院受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被告主张双方曾口头约定因合同发生纠纷,由深圳仲裁委员会裁决,故本案应由深圳仲裁委员会裁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无管辖权。本院认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被告主张双方在交易过程中约定相关管辖问题,应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现被告无证据证明,故对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故本院依法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深圳市中韬电池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范 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简少琼(兼)书记员 邓 燕 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