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来民一初字第014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李永泉、徐长瑞与徐长瑞、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泉,徐长瑞,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来民一初字第01449号原告:李永泉,男,2000年5月3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安徽省滁州市。法定代理人:李光武,男,196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滁州市。委托代理人:俞德梅,安徽皖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长瑞,男,198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务工,住安徽省滁州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中都大道中安大厦。负责人:吕正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怀勇,安徽西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永泉与被告徐长瑞、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滁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永泉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徐长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李永泉自愿撤回对被告徐长瑞的起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永泉撤回对被告徐长瑞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高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郭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