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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华民初字第2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王彪与邱炜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彪,邱炜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华民初字第2175号原告王彪。委托代理人王应龙,四川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邱炜。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彪与被告邱炜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彪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王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彪撤回起诉。退原告王彪案件受理费1660元。代理审判员  聂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