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贾家民初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贾家��初字第368号原告李某甲。委托代理人张伟,徐州市贾汪区塔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乙。委托代理人张杰,江苏多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原告李某甲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判员 王道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