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遵刑初字第00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刘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遵刑初字第00286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义,群众。1993年11月11日因犯破坏生产经营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5月7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遵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经遵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由遵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遵化市看守所。辩护人魏宝永。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以遵检公刑诉(2014)2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义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遵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齐小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鲁俊军、葛存、刘春等92人及被害人辛殿泉、王欣等7人的诉讼代理人宗保圳,被告人刘义、辩护人魏宝永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因案情复杂,经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3个月。期间,经遵化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一次,2015年6月4日,本院依据遵化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决定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遵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0月,被告人刘义任北京联合视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遵化分公司负责人,该分公司在未取得金融许可证的情况下,以北京联合视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名义,以投资书画、文化风景线为由,承诺给付固定高额回报,面向公众吸收存款。经鉴定,北京联合视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遵化分公司自2012年7月至2014年4月共计吸收本金1644笔79728400元,兑付667笔32196300元,截止2014年4月3日,累计未兑付本金共计977笔47532100元。所吸收的存款中,部分汇入北京联合视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部分用于兑付本金及利息、分公司日常费用等开支。公诉机关就起诉书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记账凭证、协议书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司法会计鉴定报告书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义违反国际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刘义辩称,首先向广大的投资客户和业务伙伴表示道歉,由于其法律意识淡薄,在没弄清楚这种投资行为违法的情况下,只简单的认为该公司在遵化工商、税务部门均注册并取得营业执照就××目的参与,给投资客户造成的损失表示内疚,其在政治上和精神上也是一名受害者,请大家给予同情和谅解。第二、关于投资协议,其曾向法律工作者咨询过,错误的认为投资回报不超过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不属于违法,其自己也投了资,也受了总公司的蒙骗。第三、遵化分公司在2008年4月份在遵化工商、税务注册,其于2011年9月份接任负责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由总公司的法人陈海丽和遵化分公司原负责人刘兰亭承担主要的法律责任,其只是协从者,请在量刑时予以从轻。第四、关于投资数额,遵化分公司在遵化市公安局查封前,账面的投资总额为4300万元,其中包括前任分公司负责人刘兰亭在2011年8月份以前吸收的存款1300万元,这部分存款应由刘兰亭承担,该存款以转投的形式包涵在4300万元的账面中,当时被查封的现金尚有830万元,故其负责的数额应为2170万元。第五、公安局是3月底开始调查公司的,4月6日查封公司的账目,当时现金余额为830万元,其预感到公司的行为可能涉嫌违法,没按公司的要求将830万元汇给总公司,并停发了本人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为广大投资客户减少了830万元的直接损失。在公安机关的调查过程中,采取积极的态度,主动配合公安机关,如实反映真实情况,没有将那些返回总公司到期的已兑付的作废的旧合同按公司的要求销毁,作为证据留给了办案机关,总值3600万元,使案件得以顺利侦破,应属于立功表现,请从轻处罚。第六、在公司经营过程中,投资协议书及现金收据都是总公司编印并加盖总公司公章,其本人未做过任何承诺,均由业务员带客户到公司签署协议,其是按总公司的规章取得工资和奖金,系一名打工者,不具备法人资格,现金往来都是由会计主办,其只是负责管理,没有侵吞投资款,请法院给一个公正的判决。辩护人魏宝永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一、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有异议:1、该案扰乱金融秩序客观存在,但触犯法律的应该是北京联合视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总经理陈海丽,被告人刘义不是法人,不该承担法律责任;2、遵化公司负责人刘兰亭所集资的1300余万元及发生的累计数额不应计入在刘义的吸储数额内;3、遵化分公司成立6年,如果刘义违法,行业监管部门的职责何在,在成立初期就应该干涉,显然社会在金融这个领域监管是有缺失的,刘义承担因择业不慎而产生的后果,机关部门也应分担责任,类似北京联合视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这样的信用贷款公司遍布全国,他们的吸贷利息都高出国家金融管理部门规定的利率,同样是扰乱金融秩序,而且正在继续;4、刘义在北视公司只是一个打工者,获取的是公司规定的薪酬待遇,其作为分公司负责人,完全依照总公司制定的章程行事,集资金额如数上交法人,未非法占有。二、对公诉机关指控刘义违法条款有异议,最高法院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非罪的界限有明确规定,如果不是出于故意实施的,不构成犯罪,过失不应构成本罪,对共同犯罪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1、刘义只是在北视公司打工,误认为有营业执照就是合法,不知晓该公司的行为会扰乱国家的金融秩序,其为让自己的亲属多得一些存款利息,也将亲属的钱26万存在该公司,可以证明刘义参与本案及所造成的后果并非出于故意;2、所集资金如数上缴,无非法占有目的;3、与陈海丽无共同故意,从中未获取共同利益,仅是依照总公司的章程履行职责;4、刘义并非知道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扰乱金融秩序的危害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而是在有所察觉后立即采取了终止措施。得知北视公司违法的传闻,接到销毁账目、上缴账面830万存款的指令后予以拒绝,主动封存账目、冻结存款交予公安,为本案侦破保留证据,有立功表现;接到办案人员的传讯电话后立即前往,属投案自首,故刘义的行为不应视为犯罪,如果法庭认为刘义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成立,也请法庭根据其无主观故意、未非法占有、无希望和放任扰乱金融秩序的事实以及案发后的表现,并且是从犯的实际情况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04年1月19日,北京联合视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北京市通州区注册成立,注册资金1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陈海丽,经营范围为: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影视策划咨询(不含中介),广告设计制作,信息咨询(不含中介),承办展览展示,技术开发、转让、培训、咨询、服务,网络技术服务,企业形象策划,市场调查,销售书画,承办画展;营业期限至2024年1月18日。2009年5月9日,北京联合视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遵化分公司在遵化市成立,负责人为李唐生,经营范围为:组织文化艺术品交流活动(不含演出),书画销售。2009年10月19日该分公司负责人变更为刘兰亭,2011年10月24日该分公司负责人变更为被告人刘义。该分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以北京联合视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名义,以投资书画、文化风景线方式签订协议,协议中承诺给付固定高额回报,面向公众吸收存款。2014年7月17日经唐山路北司法会计鉴定中心司法会计鉴定,北京联合视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遵化分公司在2012年7月至2014年4月间,共吸收本金1644笔7972.84万元,兑付667笔3219.63万元,截止2014年4月3日,累计未兑付本金共计977笔4753.21万元(详见附表)。所吸收的存款中,按公司规定汇入北京联合视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除部分用于遵化分公司兑付本金及利息、分公司日常费用等开支外,遵化分公司现金余额为836.960791万元。案发后,北京联合视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遵化分公司被遵化市公安局冻结账户资金838.649904万元,遵化市人民检察院移送本院现金0.3270万元,合计838.976904万元。另查明,北京联合视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责人陈海丽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现正在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中。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唐山监管分局出具证明,该分局未向北京联合视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遵化分公司发放《金融许可证》,未批准其经营银行金融业务。遵化市公安局出具抓获说明,被告人刘义于2014年5月7日被依法刑事传唤到案,当日被刑事拘留。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刘义的供述,签订的《文化风景线》电视栏目合作协议书和书画投资协议,证人李某、黄某、王某、蒋占如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刘某的陈述,唐山路北司法会计鉴定中心司法会计鉴定报告书,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抓获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义任北京联合视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遵化分公司负责人期间,在未经金融主管部门批准,以投资书画、文化风景线方式与他人签订协议,在协议中承诺到期兑付高额回报的手段,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惩处。遵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义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辩护人魏宝永提出的被告人刘义不是法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不是出于故意,无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刘义作为遵化分公司的负责人,明知该公司未经金融主管部门批准,仍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观上存在故意,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体和主观方面构成要件,非法占有目的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故上述辩护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刘义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其构成自首、有立功表现、指控的数额中包括前负责人任职期间吸收的存款1300万元应予扣除的辩解,因被告人刘义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其罪行被司法机关发觉后经讯问主动交待了犯罪事实,不应视为自动投案,故不能认定为自首;其保存分公司所有的协议、未上缴存款不属于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亦不属于提供重要线索得以侦破其他案件,故亦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公诉机关指控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是2012年7月至2014年4月其任职期间所吸收的存款,未包括其任职前所吸收的存款,故其提出的应予扣除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刘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所得的一切财物即上交北京联合视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资金和被告人刘义在任职期间的工资等收入应依法追缴并按被害人投资本金比例全部返还被害人;北京联合视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遵化分公司现有资金838.976904万元,应按照被害人投资的本金比例返还给被害人。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义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7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7日起至2021年5月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对被告人刘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所得全部予以追缴,按被害人投资的本金比例全部返还给被害人(投资金额详见附表);北京联合视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遵化分公司的现有资金838.976904万元,按照被害人投资的本金比例全部返还给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长苗瑞生审判员张玉红审判员武海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郭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