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尉民初字第5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段双根与被告刘俊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尉民初字第596号原告段双根,男,汉族。被告刘俊岭,男,汉族。原告段双根与被告刘俊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段双根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俊岭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1月23日被告刘俊岭以还贷款急需钱为由向原告段双根借款30600元,利息2分5厘,并承诺一个月之内本息全部还清。截止现在,迟迟没有偿还借款本息。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偿还借款30600元及利息。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段双根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借条一份。被告刘俊岭未进行答辩,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1日,被告刘俊岭向原告段双根借款30600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书,约定借款期限一个月,利息2分5厘。借款到期后,被告刘俊岭未归还借款。本院认为,原、被告所签借款协议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30600元的诉讼情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年息按2分5厘计算,从2003年3月11日起直至被告付清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俊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所向原告段双根借款30600元及利息。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5元,由被告刘俊岭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杨铁池审判员 张智勇陪审员 袁三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颂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