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郊民保字第00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铜陵县江天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江跃华与铜陵市大通江口船舶有限公司、王祥等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铜陵县江天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江跃华,铜陵市大通江口船舶有限公司,王祥,花齐红
案由
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郊民保字第00048号申请人:铜陵县江天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县。法定代表人:江燕,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江跃华,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被申请人:铜陵市大通江口船舶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郊区。法定代表人:王祥,系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王祥。被申请人:花齐红,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196678.45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同价值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丁彩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周思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