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新民初字第3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陈虹与成都锦鲤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高新民初字第3262号原告陈虹,男,汉族,1985年2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委托代理人陈娟,四川善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成都锦鲤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法定代表人韩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江,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王建国,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原告陈虹诉被告成都锦鲤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鲤信息科技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陈洪独任审判,并于2015年7月24日、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虹的委托代理人陈娟,被告锦鲤信息科技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建国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虹诉称,原告于2014年6月23日入职被告的美术部门,担任美术主管,为少缴纳社会保险,劳动合同上写的工资7000元,但实际每月工资13000元。被告公司实际按成都市最低标准为原告缴纳了社会保险。原告入职后,加班加点、没日没夜的为公司项目赶工。9月25日,因公司原承诺期权股份一直没有落实,原告与公司负责人发生争议后,公司负责人拒绝原告上班,并指派心腹以打人的方式强制将原告赶出办公室。9月26日原告到公司协商,公司单方作出了开除。因对开除决定和补偿金额等不服,原告在2015年1月3日申请劳动仲裁并被受理,由于仲裁委至今未作出仲裁裁决,已超过60日。现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查明事实,判如所请:1、被告支付9月份工资13000元。2、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91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陈虹将第一项诉讼请求9月份工资金额调整为7830元,本院依法予以准许。被告锦鲤信息科技公司辩称,因原告9月的工资被告锦鲤信息科技公司已经实际支付,所以原告的工资诉求不应当得到法院支持。关于违法解除赔偿金,因9月26日原告陈虹到被告锦鲤信息科技公司闹事之后,就一直没有再到公司上班,严重违反公司制度,依照公司制度,公司合法解除与陈虹的劳动关系,不应当支付赔偿金。经审理查明,原告陈虹于2014年6月23日与被告锦鲤信息科技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2014年6月23日至2015年6月23日,从事公司美术部门美术主管岗位工作,每月工资约定7000元,实际发放工资每月13000元左右。2014年9月25日,原告陈虹与被告锦鲤信息科技公司因工作上的原因发生分歧、争吵。9月26日被告锦鲤信息科技公司出具开除证明,单方解除与原告陈虹的劳动关系。该开除证明中主要内容有:公司决定将陈虹予以开除!工资结算至2014年9月25日,扣除陈虹9月20%绩效工资,9月实际工资为7830元。此外,为补偿其为公司所做的贡献,予以补偿金额13000元,两项共计金额20830元,于2014年10月10日统一发放!2014年9月26日后,原告陈虹没有再去被告锦鲤信息科技公司上班。2014年9月30日,被告锦鲤信息科技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原告陈虹无故旷工达三天等理由,解除与陈虹的劳动关系。2014年10月10日,被告锦鲤信息科技公司向原告陈虹支付了9月份的工资款2230元。另查明,就本案所涉劳动争议,原告陈虹向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裁决:锦鲤信息科技公司向陈虹支付2014年9、10月份工资26000元,按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三倍标准为陈虹补交7-10月社会保险,支付陈虹赔偿金11910元。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月3日受理陈虹的上述仲裁申请后,直至2015年4月13日仍未作出仲裁裁决。故原告陈虹就该劳动争议,向本院提起诉讼。以上事实有原、被告提交的劳动合同、被告公司的工商档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卡历史明细清单、被告出具的开除通知照片、工资明细表、员工上下班打卡记录、仲裁受理通知书、超期未审结证明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对原告陈虹要求被告锦鲤信息科技公司支付9月份工资7830元的主张,由于经法庭调查原告陈虹每月工资13000元左右,扣除该月迟到扣款1430元,应交的社保费、个人所得税等,以及仅上班到9月25日的实际情况,再结合被告锦鲤信息科技公司出具的开除证明记载的9月份应发工资金额,同时原告陈虹对9月份应发工资7830元无异议,本院对原告陈虹9月份应领工资7830元的事实予以认定。鉴于被告锦鲤信息科技公司于2014年10月10日已向原告陈虹支付了9月份工资款2230元,应于抵扣,故对原告陈虹请求支付7830元工资的诉讼请求,本院仅支持5600元(7830元减去2230元)。关于原告陈虹要求支付赔偿金11910元的主张,本院认为,被告锦鲤信息科技公司作为用人单位,违法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现原告陈虹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被告锦鲤信息科技公司应向原告陈虹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910元(2014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970元/月×3倍×0.5个月×2倍)。故对原告陈虹的该项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锦鲤信息科技公司提出由于原告陈虹矿工3天导致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而不应支付赔偿金的主张,与本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不相符,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成都锦鲤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虹支付工资5600元;二、被告成都锦鲤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虹支付赔偿金11910元;三、驳回原告陈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锦鲤信息科技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叶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