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市民初字第11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崔兆奎与济南二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兆奎,济南二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鲁能亘富开发有限公司,山东省汶上县第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汶上县创鑫建安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市民初字第1175-2号原告崔兆奎,男,1971年3月28日生,汉族,无业,住山东省汶上县委托代理人王景林,山东景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二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西光明街10号。法定代表人王雪广,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杏坛,男,该公司职工,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于飞,男,该公司职工,住济南市。被告山东鲁能亘富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邵长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娟,女,山东鲁能亘富开发有���公司职工,住济南市。第三人山东省汶上县第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汶上县。法定代表人王卫东,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延庆,男,该公司办公室主任,住山东省汶上县。第三人汶上县创鑫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汶上县。法定代表人毕于胜,经理。委托代理人毕士美,男,该公司职工,住山东省汶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兆奎与被告济南二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鲁能亘富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山东省汶上县第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汶上县创鑫建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崔兆奎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兆奎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兆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520元,减半收取13260元,由原告崔兆奎负担。审 判 长 韩晓爽人民陪审员 高 霞人民陪审员 李迎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董文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