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辰民初字第3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张世敏与朱秀云、王惠敏、岳学忠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世敏,朱秀云,王惠敏,岳学忠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辰民初字第3117号原告张世敏。委托代理人冷洪立(系原告之子)。被告朱秀云。被告王惠敏。被告岳学忠。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世敏与被告朱秀云、王惠敏、岳学忠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世敏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提交书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世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原告张世敏担负。代理审判员 王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猛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