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辰民初字第3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张世敏与朱秀云、王惠敏、岳学忠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世敏,朱秀云,王惠敏,岳学忠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辰民初字第3117号原告张世敏。委托代理人冷洪立(系原告之子)。被告朱秀云。被告王惠敏。被告岳学忠。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世敏与被告朱秀云、王惠敏、岳学忠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世敏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提交书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世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原告张世敏担负。代理审判员  王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猛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