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潭行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原告谭海波诉被告湘潭县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海波,湘潭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潭行初字第68号原告谭海波,男,汉族。被告湘潭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肖尽红,局长。委托代理人肖自力,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敏,男,汉族。原告谭海波(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湘潭县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被告)政府信息公开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立案受理,于2015年7月16日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兆云独任审判,代理书记员张城担任法庭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系湘潭县易俗河镇金霞村立公组征收拆迁户,2015年3月26日,原告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通过EMS邮件快递向被告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下列信息:1、湘潭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湘潭天易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湘潭天易示范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和货币安置暂行办法》(潭天易管发(2012)3号);3、湖南省人民政府(2014)政国土字第1449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征收范围内历年来金霞村所有征收拆迁户分户补偿(安置)信息(包括被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拆迁人所签订的房屋补偿总额及装修、搬迁补助或搬家、临时安置或自行过渡、设备拆移、提前搬家奖励、围墙地坪道路等附着物分项补偿金额以及上述所有被征收人因特殊情况获得的补助、补贴);4、湖南省人民政府(2014)政国土字第1449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以及勘测界定图、向省政府报批所需要的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等。时至今日,被告收到原告的申请后未作任何答复,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公开上述原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被告辩称,一、被告于2015年3月27日收到了原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但原告没有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亦没有提供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与其本人有关的证明,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原告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明或者证明文件。二、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类别和项目繁多,不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10)5号文《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第三条之规定,违背了“一事一申请”的原则,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以与被告就信息公开和拆迁问题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海波撤回对被告湘潭县国土资源局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谭海波已预交,本院决定予以退还。审 判 员 刘兆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张 城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