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明商初字第4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顾德彬与陈召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明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德彬,陈召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明商初字第450号原告顾德彬,现住明水县。委托代理人邵亚晖,现住明水县。被告陈召付,现住明水县。原告顾德彬与被告陈召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邵亚晖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召付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顾德彬诉称,2014年7月22日,被告陈召付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0.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一张借据,借据中注明:从2014年7月22日至2014年12月22日,借款期限为5个月,借款人陈召付,担保人顾春明。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一直借故拖延,至今没有给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和到期后的利息。被告陈召付未出庭,未做答辩。原告顾德彬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被告陈召付出具的借据一份,主要证实被告陈召付于2014年7月22日在原告处借款人民币300000.00元,还款日期为2014年12月22日,由顾春明担保的事实。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2日,被告陈召付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0.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一张借据,借款期限为5个月,担保人为顾春明。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一直借故拖延,至今没有给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和到期后的利息。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均应积极履行。在本案中,原告已将借款交付给被告,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亦应在原告所索要借款时履行偿还义务,但被告没有履行偿还的义务,构成了违约。因此,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借款本金,并要求被告按月利率2分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二百零五条、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召付给付原告张弛借款本金人民币440000.00元、6160.00元利息(44000.00元x0.02x7个月),合计人民币50160.00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如果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0.00元由被告徐文龙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邹春光审 判 员 郑艳艳代理审判员 王 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苏纹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