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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执民字第26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与徐乐达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徐乐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乐执民字第266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被执行人:徐乐达身份证:×××0477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乐商初字第00351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徐乐达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徐乐达名下有车辆(车牌号码:浙C×××××;品牌:马自达牌;车辆类型:小型汽车;车身颜色:红)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执行人所有的车辆(车牌号码:浙C×××××;品牌:马自达牌;车辆类型:小型汽车;车身颜色:红)。二、扣押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永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阮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