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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垫法刑初字第00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肖志强,余直军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一审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某某,余某某,胡某某,段某某,肖某某,秦某某,黄某某,贺某某,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垫法刑初字第00324号自诉人黎某某,男,1962年12月10日出生于重庆市垫江县,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人余某某,身份信息不详。被告人胡某某,身份信息不详。被告人段某某,身份信息不详。被告人肖某某,身份信息不详。被告人秦某某,身份信息不详。被告人黄某某,身份信息不详。被告人贺某某,身份信息不详。被告人张某某,身份信息不详。被告人李某某,身份信息不详。自诉人以被告人余某某、胡某某等九人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及贪污罪,向本院提起控告。本院经审查后认为,自诉人黎某某控告上述九人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及贪污罪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的范围,且上述九人身份信息不详,无法确定明确的被告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自诉人黎某某起诉的案件,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九份。代理审判员 廖 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雪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