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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执字第7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全与被执行人储德宏、朱苏勤民间借贷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全,储德宏,朱苏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鼓执字第722号申请执行人杨全,男,汉族,1976年1月22日生。委托代理人陶靖,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春波,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储德宏,男,汉族,1967年12月14日生。被执行人朱苏勤,男,汉族,1972年12月15日生。申请执行人杨全与被执行人储德宏、朱苏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本院于2014年11月7日作出的(2014)鼓民初字第509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告储德宏、朱苏勤对归还原告杨全509000元款项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储德宏、朱苏勤在2015年1月31日前支付原告杨全250000元,在2015年6月30日前支付259000元。如被告未按本调解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被告储德宏、朱苏勤未按期履行任何一期还款义务,原告有权就509000元债权尚欠部分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8890元减半收取4445元,保全费3065元,共计7510元由被告储德宏、朱苏勤承担”。因被执行人储德宏、朱苏勤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全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立案受理。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储德宏、朱苏勤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无银行存款。两被执行人涉多起执行案件。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本市鼓楼区百步坡14号1幢121室、本市鼓楼区燕江路201号1幢505室、本市栖霞区和燕路356号馨怡园07幢3单元106室、本市江宁区汤山街道古泉社区阳明山庄57幢四处房屋,首轮查封法院为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本院暂无法处置。除此,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两被执行人报送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控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轮候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四处房屋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鼓民初字第509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段  福  铸执行员 詹  亚  明执行员 吕    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嵇道���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