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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蓥民初字第1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冉某某与邓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某某,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蓥民初字第1010号原告冉某某,女,生于1978年5月28日,汉族,住四川省南江��。被告邓某某,男,生于1973年3月24日,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冉某某诉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冉某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邓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冉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冉某某撤回对被告邓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冉某某承担。审判员 秦 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朱珈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