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蓥民初字第1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冉某某与邓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某某,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蓥民初字第1010号原告冉某某,女,生于1978年5月28日,汉族,住四川省南江��。被告邓某某,男,生于1973年3月24日,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冉某某诉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冉某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邓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冉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冉某某撤回对被告邓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冉某某承担。审判员 秦 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朱珈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