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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民初字第005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初字第00559号原告赵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张某某,男,汉族,农民。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齐伟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齐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郑茜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