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穗云法民一特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8-06-19

案件名称

周建斌认定财产无主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建斌

案由

申请认定财产无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百九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穗云法民一特字第19号申请人:周建斌,男,1969年9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委托代理人:郭宝德,男,194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委托代理人:李小贞,女,1977年8月3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海丰县。申请人周建斌要求认定无主财产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周建斌诉称:请求对座落于广州市白云区石井镇螺溪乡螺涌村市场后巷宅基地上,原权利人为赵汝明、赵汝文、赵三文、陆庆元和广州友兴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房屋,依据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特别程序作出判决或裁定。经审查:申请人周建斌于201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认定财产无主申请,要求发出广州市白云区螺涌市场后街5号702房屋认领公告,当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认定该房屋无主,收归国有,案号为(2011)云法民一特字第8号(下称8号案)。��请人周建斌在该案中并提交了以下证据:1、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白云分局于2011年3月30日出具的信访复函,内容为:李小贞、周建斌来访反映广州市白云区××××号702房涉嫌违章建筑的情况,现将有关调查处理情况答复如下:经查,李小贞、周建斌反映的广州市白云区××××号702房业主是赵汝文、赵三文、赵汝王、陆庆元等人,其持有1996年12月30日石井镇人民政府核发的《农村(墟镇)宅基地使用证》(证号:穗郊字第NO:0104685号),该证批准兴建一栋五层框架结构住宅,占地面积139.5平方米,建筑面积820.92平方米,现状为一栋七层建筑物;因当事人一直未能提供合法报建手续,现我分局已督促属地的松洲街执法队依法开展立案查处工作。2.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于2011年7月5日出具的关于复查信访事项的答复函,内容为:李小贞、周建斌提交���信访材料收悉,对二人反映白云区螺涌市场后街5号存在违法建设,要求我局对其进行拆除,不服白云城管执法分局答复,申请复查的问题,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经查,1996年7月,当事人赵某、赵某文、赵某明、陆某元四人在白云区××××号,自行设计,自行组织人员施工,兴建一幢六层半框架结构建筑物,其占地面积139.5平方米,建筑面积1196.43平方米,于1997年上半年完工,作住宅出租使用;1996年12月30日,白云区石井镇人民政府核发给上述当事人《农村(墟镇)宅基地使用证》(穗郊字第NO:0104685号),占地面积139.5平方米,建筑面积820.92平方米,层数5层;由于使用证上核发面积与实际不相符,涉嫌存在违法建设;白云城管执法分局认为,上址违法建设位于白云区××村,类似问题在白云区××村不是个别,属历史遗留问题,单独对个案进行执法涉嫌选择性执法与执法不公的问题,建议待该城中村改造时统一解决;我局同意白云城管执法分局的意见,上址违法建设待下一步该城中村改造时统一解决等。3.广州市白云区石井镇人民政府于1996年12月30日发出的《农村(墟镇)宅基地使用证》(复印件),内容为:使用证号码为穗郊字第0104685号,使用人为赵汝文、赵汶、赵汝明、陆庆元,地址为螺溪乡螺涌村市场后街、石井镇螺溪村居民生产队,用地面积为139.5平方米,结构为框架、五层,建筑面积为820.92平方米。4.照片,反映涉案房屋悬挂的地址牌所载明的地址为螺涌市场后街5号。该案诉讼中,本院分别向广州市白云区松洲街螺涌社区居民委员会、广州市白云区松洲街螺涌经济联合社发出了协助查询函,查询广州市白云区螺涌市场后街5号702房的权属情况,广州市白云区松洲街螺涌社区居民委员会、广州市白云区松洲街螺涌经济联合社均无复函。后本院向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发出了协助查询函,查询广州市白云区螺涌围市场后街5号702房、广州市白云区增槎路市场后街5号702房、广州市白云区××××号702房、广州市潮南街七巷二号七楼房屋的权属情况,该局复函称无上述房屋的房地产登记信息。经本院向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白云区分局调查《农村(墟镇)宅基地使用证》的真实性,该局出具了广州市白云区宅基地情况表,内容为:户主姓名为赵汝文、赵汶、赵汝明、陆庆元,地址为石井镇政府螺溪乡松北村居民;批准用地面积为139.5平方米,建筑面积为820.92平方米,层数为五层;宅基地证号为穗郊字第01046**号,批准单位为广州市白云区石井镇村镇建设国土管理办公室,批准时间为1996年7月8日。基于上述查明事实,本院就8号案审理认为广州市白���区螺涌市埸后街5号702房的权属人虽在本院发出认领公告期间没有主张权利,但根据申请人周建斌提供的《农村(墟镇)宅基地使用证》、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白云分局出具的信访复函、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出具的关于复查信访事项的答复函、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白云区分局出具的广州市白云区宅基地情况表证实,上述房屋是由赵汝文、赵汶、赵汝明、陆庆元施工建设,并持有广州市白云区石井镇人民政府核发的《农村(墟镇)宅基地使用证》,应属于有主财产。据此,本院于2014年7月5日就8号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申请人周建斌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的诉讼请求。本案中,申请人周建斌明确其在本案申请的内容为就座落于广州市白云区石井镇螺溪乡螺涌村市场后巷宅基地的房屋是否为有主或无主作出认定,该房屋对应的宅基地证为穗郊字第0104685号《农村(墟镇)宅基地使用证》(现门牌地址为螺涌市场后街5号),该宅基地证登记的权利人为赵汝文、赵汶、赵汝明、陆庆元,但对于上述四人的身份情况、继承情况不清楚,且广州友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对该宅基地房屋第六、七层的建筑有使用权(具体的权利楼层不清楚);本案申请所针对的宅基地房屋包含了申请人周建斌在8号案所申请主张的广州市白云区螺涌市埸后街5号702房,但本案申请针对的房屋系上述宅基地证上记载的房屋。本院认为:申请人周建斌在本案中申请主张对宅基地证号为穗郊字第01046**号《农村(墟镇)宅基地使用证》记载的宅基地房屋有主或无主进行认定,但在已生效的8号案终审民事判决中已就上述《农村(墟镇)宅基地使用证》所对应的宅基地房屋是由赵汝文、赵汶、赵汝明、陆庆元施工建设,并持有广州市白云区石井镇人民政��核发的《农村(墟镇)宅基地使用证》,属于有主财产作出了认定。因此,申请人周建斌在本案中主张适用认定财产无主特别程序申请认定上述房屋为无主财产依法无据,本院予以驳回。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周建斌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的诉讼请求。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朱东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郑婵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