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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商初字第2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丁志友与丁友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志友,丁友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商初字第2144号原告:丁志友。被告:丁友亭。委托代理人:宋更全,寿光圣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志友诉被告丁友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志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4元,减半收取327元,由原告丁志友负担。审判员  李荣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隋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