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商初字第2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丁志友与丁友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志友,丁友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商初字第2144号原告:丁志友。被告:丁友亭。委托代理人:宋更全,寿光圣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志友诉被告丁友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志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4元,减半收取327元,由原告丁志友负担。审判员 李荣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隋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