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少民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少民初字第113号原告:梁某某,女,汉族,1992年9月生,住商城县。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89年8月生,住商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经协商已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为由,要求撤回起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梁某某承担。审判员 柳学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余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