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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少民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少民初字第113号原告:梁某某,女,汉族,1992年9月生,住商城县。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89年8月生,住商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经协商已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为由,要求撤回起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梁某某承担。审判员  柳学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余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