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官民二立初第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铜陵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铜陵英才学校管辖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陵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铜陵英才学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官民二立初第020号原告铜陵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住址:安徽省铜陵市。法定代表人陈嘉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庆川,系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革,系铜陵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职工。被告铜陵英才学校。住址:安徽省铜陵市。法定代表人袁礼明,该校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铜陵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铜陵英才学校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铜陵英才学校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的住所地为铜陵市郊区,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租赁合同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请求贵院将该案移送到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因租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按照一般管辖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的租赁物是不动产,则有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租赁物在铜陵市郊区,故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申请成立。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到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梦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 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