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瓜三民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李国祥与满芳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祥,满芳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瓜三民初字第134号原告李国祥,男,1955年2月9日出生。被告满芳,女,出生年月不详。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国祥与被告满芳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国祥未按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1210元。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 典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艳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