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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瓜三民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李国祥与满芳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祥,满芳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瓜三民初字第134号原告李国祥,男,1955年2月9日出生。被告满芳,女,出生年月不详。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国祥与被告满芳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国祥未按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1210元。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 典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艳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