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盐民申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钟建华、王伟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金丽娜,钟建华,王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盐民申字第3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金丽娜。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钟建华。原审被告:王伟。再审申请人金丽娜因与被申请人钟建华、原审被告王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嘉盐商初字第9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1、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错误,2、原审判决的理由不成立。所以申请本院再审本案,并请求撤销海盐县人民法院2014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4)嘉盐商初字第999号民事判决。本院通过对再审申请人提供现有证据的审查及对原审判决的审查。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不存在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事实认定错误等问题,故申请人申请再审的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综上,现再审申请人金丽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金丽娜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钱加政审判员 王 伟审判员 夏连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琴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