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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盐民申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钟建华、王伟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金丽娜,钟建华,王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盐民申字第3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金丽娜。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钟建华。原审被告:王伟。再审申请人金丽娜因与被申请人钟建华、原审被告王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嘉盐商初字第9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1、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错误,2、原审判决的理由不成立。所以申请本院再审本案,并请求撤销海盐县人民法院2014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4)嘉盐商初字第999号民事判决。本院通过对再审申请人提供现有证据的审查及对原审判决的审查。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不存在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事实认定错误等问题,故申请人申请再审的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综上,现再审申请人金丽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金丽娜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钱加政审判员  王 伟审判员  夏连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琴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