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舞民初字第1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甲与被告史某某、陈某某、高某乙、高某丙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甲,史某某,陈某某,高某乙,高某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舞民初字第1083号原告高某甲,男。被告史某某,女。被告陈某某,女。被告高某乙,女。被告高某丙,女。原告高某甲与被告史某某、陈某某、高某乙、高某丙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浩洁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甲,被告史某某、陈某某、高某乙、高某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7月23日,原告的父亲高某丁因病去世,高某丁(已故)生前在中国银行舞阳县支行办理银行卡(卡号为*******************)一张,该张银行卡中遗留有部分存款。原告为合理解决纠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高某丁在中国银行舞阳县支行办理的银行卡(卡号为*******************)及卡内的财产由原告继承。四被告均同意原告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经本院审查,四被告均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高某丁生前所有的中国银行舞阳县支行办理银行卡(卡号为*******************)及卡内的存款(卡内存款以实际现存数额为准)由原告高某甲继承。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浩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跃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