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少民初字第00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钱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少��初字第00259号原告钱某。委托代理人顾虹霞。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钱某于2015年8月11日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钱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钱某承担。审判员 黄彩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