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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7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肖金龙与张衍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金龙,张衍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7562号原告:肖金龙。被告:张衍华。本院在审理原告肖金龙与被告张衍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肖金龙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杜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