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邢开民初字第7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刘峰与王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doc

法院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峰,王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邢开民初字第718号原告刘峰。被告王宗。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峰与被告王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峰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峰提出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峰负担。审 判 长  周石磊审 判 员  王晓洁人民陪审员  陈淑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娇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