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法民管异初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江北分公司与重庆亿口鲜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江北分公司,重庆亿口鲜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法民管异初字第00021号原告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江北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金源路64号附16号2-1,组织机构代码:C5599961-3。负责人徐凌,系该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余波、吉海燕,重庆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重庆亿口鲜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良模,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江北分公司诉被告重庆亿口鲜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重庆亿口鲜实业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重庆市渝中区解放碑,并在合同中明确说明了申请人的经营地址,因此,本案应由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本案原、被告在《运输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被告的经营地址为重庆市渝中区解放碑民权路28号英利国际金融中心49楼,且合同第十四条约定因本合同的解释或者执行所引发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故根据原、被告双方的协议,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应由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重庆亿口鲜实业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胡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冉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