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知民初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江德强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江德强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知民初字第00015号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北校场横路12号物资大厦14楼1402室法定代表人蔡晓东,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唐猛,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德强,系盐城市盐都区金湖世纪联华超市潘黄加盟店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江德强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补充收集证据为由,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贾 娟代理审判员 李兆勇代理审判员 张文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钱金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