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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金终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金辉与魏希成、毕瑞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希成,金辉,毕瑞华,青岛久龙食品有限公司,王爱洪,刘桂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金终字第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魏希成。委托代理人傅文仁,山东仁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辉。委托代理人刘英海,山东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毕瑞华。原审被告青岛久龙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毕瑞华,经理。原审被告王爱洪。原审被告刘桂英。上诉人魏希成因与被上诉人金辉、原审被告毕瑞华、王爱洪、刘桂英、原审被告青岛久龙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5)黄民初字第10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诉讼中,上诉人魏希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上诉人金辉的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对被上诉人的上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魏希成撤回对被上诉人金辉的上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上诉人魏希成负担。审 判 长  程 超审 判 员  冷 杰代理审判员  李鸿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吴珊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