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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08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贾龙与重庆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南坪店、重庆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龙,重庆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南坪店,重庆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8483号原告贾龙,男,1988年4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被告重庆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南坪店,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江南大道28号,组织机构代码不详。代表人谭谨,重庆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南坪店店长。被告重庆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天陈路58号,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肖汉华,重庆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贾龙与被告重庆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南坪店、重庆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贾龙于2015年8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贾龙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贾龙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缴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贾龙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浩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