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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1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原告曹祥云与被告杨煜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祥云,杨煜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1323号原告曹祥云,女,197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桑梓镇。被告杨煜辉,男,196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孟公镇。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受理的原告曹祥云与被告杨煜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曹祥云于2015年8月7日以被告杨煜辉音信全无,无法联系,等找到被告后,再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祥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曹祥云负担。审 判 员  刘学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伍智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