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官民初字第00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范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官民初字第00229号原告范某某,女,1964年8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李某某,男,196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范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昝立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