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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官民初字第00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范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官民初字第00229号原告范某某,女,1964年8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李某某,男,196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范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昝立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