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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刑初字第5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黄昆显、姜某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宁京洪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宁某某,姜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即刑初字第556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农民。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万洪辉,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宁某某,农民。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1月24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董瑞富,山东聚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姜某,农民。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1月24日被抓获,次日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第一看守所。即墨市人民检察院以即检公刑诉(2015)4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姜某犯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宁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向三被告人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及诉讼权利告知书,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7月27日、8月11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即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良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及其辩护人万洪辉、被告人宁某某及其辩护人董瑞富,被告人姜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贩卖毒品三次共20克,被告人姜某贩卖毒品二次共3克,其二人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宁某某贩卖毒品二次共9.3克;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五��四条之规定,应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交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毒品检验报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黄某某、宁某某、姜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黄某某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黄某某有立功表现,到案后认罪、悔罪,请求法庭从轻处罚。被告人宁某某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宁某某容留姜某吸毒的次数应是两次,且其有立功表现,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认罪态度好,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一)贩卖毒品的事实1、2014年10月底至2014年11月24日间,被告人黄某某先后三次以每克3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给被告人宁某某甲基苯丙胺(冰毒)20克。2、2014年10月底至2014年11月24日间,被告人宁某某从被告人黄某某手中购买甲基苯���胺20克,除供其自己吸食外,还经被告人姜某联系先后两次以每克4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给一出租车司机3克。2014年11月24日,公安机关在即墨市某街道办事处某村将正在贩卖毒品的被告人宁某某当场抓获,并从宁某某身上查获收缴甲基苯丙胺3克,后从位于即墨市某街道办事处某村其租住房内查获收缴甲基苯丙胺3.3克。另查明,从宁某某身上及其租房内搜出的白色晶体,经鉴定,称重为6.3克,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二)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1、2014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宁某某在即墨市某办事处某村其租住房内提供毒品容留姜某先后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五次。2、2014年11月中旬以来,被告人宁某某在即墨市某办事处某村其租住房内容留李某吸食甲基苯丙胺一次。3、2014年11月中旬以来,被告人宁某某在即墨市某办事处某村其租住房内容留姜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一次。还查明,被告人宁某某于2014年11月24日被抓获到案,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被告人姜某、黄某某。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主动提供他人犯罪线索及住址,但公安机关至今对该犯罪嫌疑人抓捕未果。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宁某某、姜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抓获证明、证人李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青岛市公安局毒品检验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立功情况说明、搜查笔录、搜查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黄某某、姜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成立;被告人宁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成立。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针对被告人的量刑事实和情节,公诉人提出被告人黄某某、宁某某、姜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轻处罚。被告人宁某某有一般立功表现,建议对其从轻处罚。三被告人请求对其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姜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贩卖毒品,其二人的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惩处。被告人宁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分别构成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应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三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宁某某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属于一般立功,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黄某某协助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的辩护意见,与当庭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其他辩护意见,合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宁某某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宁某某有立功表现���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其他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及被告人的抗辩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自2014年11月25日起至2023年5月24日止。)二、被告人宁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刑期自2014年11月24日起至2019年5月23日止。)三、被告人姜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自2014年11月24日起至2016年7月23日止。)(上列三被告人的刑期均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均未缴纳,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 红人民陪审员  刘成爱人民陪审员  李成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周莹子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