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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奎民三初字第7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杨小潍与陈宝、潍坊海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奎民三初字第725号原告杨小潍。被告陈宝。被告潍坊海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杨小潍诉被告陈宝、潍坊海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杨小潍申请进行司法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员  宋春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曙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