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东民二初字第16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姜某某诉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东民二初字第1676号原告:姜某某,女,汉族。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被告:孙某,男,汉族。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在人民法院判决前提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姜某某承担。审判员 付 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牟新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