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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东民二初字第16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姜某某诉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东民二初字第1676号原告:姜某某,女,汉族。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被告:孙某,男,汉族。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在人民法院判决前提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姜某某承担。审判员 付 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牟新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