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屏山执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李银没收涉案财产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屏山执字第240号被执行人李银,男,197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屏山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6日作出的(2015)屏山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认涉案木材予以没收,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李银存放于大乘镇龙胜村的17.37立方米的木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 亨代理审判员  陈绍远代理审判员  王 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石熙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