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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宾执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常德金与重庆九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德金,重庆九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宾执字第263号申请执行人常德金。被执行人重庆九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路16号17-38,组织机构代码05427068-X。法定代表人吕兴洪,该公司总经理。常德金与重庆九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宜立民终字第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重庆九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权利人常德金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88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重庆九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常德金书面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宜立民终字第4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启康审 判 员  邓固红代理审判员  杨宏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黄 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