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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开执字第18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山东东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莱州市万特达精密制造有限公司、烟台东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李海光、迟蓬勃、王明义、马希娥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东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莱州市万特达精密制造有限公司,烟台东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李海光,迟蓬勃,王明义,马希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开执字第185-9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东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原企业名称山东东方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赵磊,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莱州市万特达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法定代表人刘风义,董事长。被执行人烟台东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法定代表人李海光,经理。被执行人李海光,男,1979年7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迟蓬勃,女,1977年12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王明义,男,1972年4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马希娥,女,1974年9月6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山东东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莱州市万特达精密制造有限公司、烟台东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李海光、迟蓬勃、王明义、马希娥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开商初字第2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以(2014)开执字第185-1号执行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莱州市万特达精密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一宗。经本院委托拍卖机构进行二次拍卖,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本院以(2014)开执字第185-2号执行裁定书,将上述机器设备以第二次流拍价2013328元抵顶给申请执行人。本院以(2014)开执字第185-6号执行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马希娥所有的车辆和李海光所有的车辆。上述车辆经本院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由第三人以最高价254000元竞得。本院以(2014)开执字第185-8号执行裁定书,将上述二辆车辆过户至买受人名下。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案款228581元,本案拍卖公告费600元、执行费24819元已由被执行人承担。扣除申请执行人山东东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垫付的评估费用共计28900元,截止2015年8月11日,被执行人共清偿债务2213009元。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做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开执字第18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孟广新审判员  孙永刚审判员  汪田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来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