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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滨商初字第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3

案件名称

洪振杰与郑礼巧、蔡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振杰,郑礼巧,蔡丽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滨商初字第452号原告洪振杰。被告郑礼巧。被告蔡丽娜。原告洪振杰与被告郑礼巧、蔡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2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郑礼巧、蔡丽娜共同偿还借款本金290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郑礼巧、蔡丽娜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洪振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礼巧、蔡丽娜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3年8月初,郑礼巧以收购矿产股权缺资为由,向洪振杰借款人民币2900000元,洪振杰于2013年8月13日通过以银行汇款的方向蔡丽娜汇款1550000元,又于同年8月20日通过银行汇款的方式向蔡丽娜汇款1350000元,合计汇款人民币2900000元。同年8月22日,郑礼巧就该借款事实出具了《借条》一份,未约定还款期限。至今,郑礼巧并未归还该笔借款。另查明,郑礼巧与蔡丽娜于2001年4月30日登记结婚,洪振杰为本案支出公告费人民币650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郑礼巧、蔡丽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归还原告洪振杰借款本金人民币2900000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自2015年3月23日至判决确定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损失;二、被告郑礼巧、蔡丽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洪振杰为本案支出的公告费人民币65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00元,由被告郑礼巧、蔡丽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00元。(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账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陆文伟人民陪审员  由 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张柳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