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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中民三终字第00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郑建云与王兴顺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兴顺,郑建云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中民三终字第003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兴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建云。委托代理人李华,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莉,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兴顺因与被上诉人郑建云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4)未民初字第028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因出现了新的证据,致案件事实需要重新核实,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4)未民初字第0284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1943元(王兴顺已预交)退还王兴顺。审 判 长  刘运平代理审判员  赵娅莉代理审判员  宋 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冯宇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