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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茌民一初字第1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李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茌民一初字第1365号原告:李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贾桂红,茌平新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刘洪广,茌平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张华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常艳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