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茌民一初字第1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李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茌民一初字第1365号原告:李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贾桂红,茌平新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刘洪广,茌平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张华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常艳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